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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4
考核:总会计师+不相容职务+伪造+签章主体
东方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4)2008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指定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该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4)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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