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原则。
4.存款保密原则。
即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2009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申请: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2. 核准与备案:
(1)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预留签章:
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4.签发开户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多选)
变更: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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