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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会计证考试《法规与道德》重点内容(10)

考试吧整理了会计证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的重点内容讲解,帮助大家梳理考点,巩固知识,加深理解,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2009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功能等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狭义)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多选)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三)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

  (四)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发生,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2009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1.分类:(简答)

  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多选)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多选)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判断)

  2.定义:(判断)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2009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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