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银行汇票相关知识点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多选)
(二)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判断)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 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判断)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多选)
(没有付款日期和付款地)
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见票即付)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单选)
6.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多选)
7.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8.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申办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印签。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判断)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多选)
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判断)
4.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6.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四)兑付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进行审查。
2.收款人对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五)银行汇票结算特点
1.适用范围广。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2009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商业汇票相关知识点
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汇票的分类、特点及使用范围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均属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企业,以承兑人的企业信誉作为付款保证;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银行,以承兑银行的信誉作为付款保证。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性一般来讲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它取得贴现贷款的难度也较银行承兑汇票大。
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注:《支付结算办法》
第九十四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三)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与银行汇票不同点: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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