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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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有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的;
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付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三)擅自印制票据的法律责任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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