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款入库过程中根据各税种不同的特点、征纳双方具体条件所采用的具体征收方法。(注意区分)
(1)查账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
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
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2009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和方式
核定应纳税额
(一)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多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多选)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更多信息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证考试论坛 考试吧会计证考试网 考试吧模拟考场 相关推荐: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考前预测试卷汇总
2009年会计证考试《法规与道德》重点内容汇总
2009年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复习笔记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