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依法更正或补充。
(2)原始凭证更正:原始凭证金额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原始凭证非金额错误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出具单位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盖章。
(3)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4)销货退回: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任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5)公出借款: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收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2、会计账簿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订本式,应逐日逐笔连续登记,必须每天结出余额。
(2)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3)登记会计账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业。如果发生跳行、隔业应当将空行、空页用红笔划销。
(4)年度终了,有余额的账户直接将余额转入下一年度,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不需另行编制转账记账凭证。
13、财务会计报告
(1)签名盖章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对外报送的期限:月报:月份终了后6天,季报:季度终了后15天,半年度报告:半年度终了后60天,年度报告:年度终了后四个月。
(3)注册审计要求: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篝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如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
(4)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4、会计档案
(1)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2) 销毁程序: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双方共同派人监销。
(3) 保管:会计档案原件不外借,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或查阅,但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15、不相容职和的分离,例:销售货物货款由销售部负责回笼, 这就违反了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分离牵制,应由财务部门负责。
16、授权审批制度 例:超越权限处理业务等。当某项经济业务的数额超过某部门的批准权限时,只有经过特定授权批准才能处理。
17、对于违反《会计法》一般规定的法律责任。
例: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十项违法行为。
(1)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追究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8、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
(1)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以处于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于其中的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9、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的,可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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