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类
(四)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 股本”科目。
二、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
本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五)成本类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二、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或尚未收获的农产品成本。
制造费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六)损益类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其他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在设置会计科目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科学、合理、适用,应遵循三个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法规中规定的会计科目来设置本企业适用的会计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前提下,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2.相关性原则:设置会计科目,应当提供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要满足有关各方对报告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企业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应根据自身的特点,设置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科目,对于本企业重要的业务,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要求对会计科目进行细分,设置更为具体的会计科目;对于不重要的经济业务或者不经常发生的业务,可以对某些会计科目进行适当的归并。另外,对于会计科目的名称,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企业特有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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