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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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41、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
2)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3)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42、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4)票据的保管情况
43、会计监督(见表1-5)
项目(要素) |
主体 | 内容 | 客体 | |
内部会计监督 | 本单位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
1、监督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监督账实、账证、账账、帐表是否相符 3、监督本单位各项收支是否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 |
外 部 会 计 监 督 |
社会监督 | 会计师事务所 | 各单位的经济活动 | |
国 家 监 督 |
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税务机关、人民银行、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 | |||
财政部门 |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账 2、监督各单位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3、监督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
44、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其他形式:
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
45、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出具审计报告 2)出具验资报告 3)出具有关报告 4)其他审计业务
46、会计工作监督的基本规定:
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2)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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