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61、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根据规定,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62、《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家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63、会计人员交接的意义:
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继续进行。
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发生。
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措施。
64、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单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5、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交接前:1)明确意义
2)按规定期限交接
3)移交前做好如下工作:
A. 已受理办理完毕
B. 尚未登记的登记完毕
C. 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D.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内容
交接中:1)交接—监交
2)逐项移交,逐项验收
A. 现金、有价证券要查清
B. 档案必须齐全
C. 公章、实物移交清楚
3)主管人员参加移交,全面介绍,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后:1)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在监交清册上签名盖章,一式三份
2)接替人员直接连续登账
3)因病指定代理
4)单位撤销,有人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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