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行为: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7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2)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的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75、受益、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76、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77、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法律责任:
舞弊,是指应试人员在参加考试过程中有作弊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应试人员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档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79、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公告
80、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以及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1)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2)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又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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