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21、汇票的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的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欠缺该项记载,汇票即无效。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也是《票据法》规定的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但若欠缺该项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当事人自行决定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大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却与票据本身的关系不大,因而也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2、背书(附属票据行为),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北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1)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签章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②被背书人的名称。被背书人的名称也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否则票据转让行为将不成立,背书行为无效。
③背书日期。背书日期是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并不因此而无效。
2)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①附有条件的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的效力。
②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①出票人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23、承兑(附属票据行为),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的提示承兑期限,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汇票则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是付款人的一种绝对的无条件责任,并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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