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保证(附属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债务的履行上处于同一地位,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5、付款(无条件行使的权利),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期限:
①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存在付款期限的问题。
②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其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其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26、追索权(有条件行使的权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获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追索权人和偿还义务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权的行使:
①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包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责令终止的业务活动。
②行使追索权的程序。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对象,即被追索人或偿还义务人。被追索人应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向偿还义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其支付的金额。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人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7、本票(不完全票据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票面额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
2)本票的记载事项:
①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②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3)本票的付款:本票自出票之日起,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保证支付。本票的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人的责任。如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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