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②非企业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
③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并且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
④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照各自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分别申请认定。
⑤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①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一般纳税人,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②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一般纳税人。
③对经营规模较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有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8、增值税的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公用”、“农用”)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煤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其零部件)、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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