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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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一)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的会计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三)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责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管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一)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各行业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实施的具体办法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财政部门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体制,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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