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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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
★财政部门是主要监督部门,是全面监督,而其他部门是仅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即,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有自己特定的范围和权限,并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不能超越范围和权限。
【例题·判断题】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单位的经济活动。( )
[答案]×
[解析]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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