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凭证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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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要真实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内容要完整
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需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3.手续要完备(签名、盖章:谁出票谁盖章,谁经手谁签字)
(1)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
(2)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4)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
(1)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2)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
①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
ⅰ)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ⅱ)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
¥1008.— ¥1008.00 ¥1008.30 ¥1008.3— ¥1008.32
②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
ⅰ)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ⅱ)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可以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为¥l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捌元整”。
5.编号要连续。
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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