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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辅导讲义(5)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河南会计证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各章的辅导讲义,供大家参考。

  七、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基本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是会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判断题】会计人员只有在调动工作、离职时,才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

  [答案]错

  (二)交接的程序

  1.准备工作(5个方面)

  【提示】尚未登记的账簿,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2.移交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监交(判断、选择)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例题·多选题】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 )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A.单位负责人

  B.人事部门负责人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会计主管人员

  [答案]CD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3方),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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