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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辅导讲义(6)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河南会计证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各章的辅导讲义,供大家参考。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形式。

  (2)罚款:指由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要求违法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处罚形式。

  (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指由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对违法者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一种处罚形式。

  (4)行政处分: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违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纪律制裁。

  (5)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分形式的是()。

  A.警告

  B.记过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AB

  说明: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

  【例题·多选题】下列责任方式中,属于违反会计法律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是()。

  A.责令限期改正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D.行政处分

  [答案]BCD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其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起领导、组织、决策作用的单位负责人。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10种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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