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例题·多选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BCD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地点
存款人除符合《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外,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申请
(1)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
(2)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完全一致。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开立核准
(1)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变更: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如电话)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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