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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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2.种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一律记名,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依据《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客户可以按规定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1.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6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
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2.相对应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付款地和出票地。(与银行汇票结合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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