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会计法律关系
会计法律关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在会计活动中发生的受会计法规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会计法律关系只产生于会计活动之中。
(一)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会计法律关系,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公民及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团体。
会计法律制度主要适应于以下两类人:
1.直接从事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2.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包括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审计、税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2009年•单选题】下列属于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
A.机器设备
B.员工
C.工艺设计
D.技术标准
[答案]B
(二)会计法律关系内容——在会计法律关系中,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这是会计法律关系的核心。
1.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时依法享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会计行为。
(2)会计法律关系主体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会计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会计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的时候,可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2.会计法律关系主体除享有经济权利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义务主体不受限制和约束。
(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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