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经法律关系(了解)
一、财经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财经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财经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一)主体
1.概念——参加财经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参加者)。
【2007年•单选题】 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财经法律的立法者
B.财经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C.财经法律的实施者
D.经济活动参加者
[答案]B
2.在我国,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
社会团体,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律性组织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4)个人,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二)客体
1.概念——财经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客体的种类。
(1)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和支配的,财经法律、法规允许其进入财经法律关系运动过程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2)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
【2008年•单选题】 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包括( )
A.物
B.经济行为
C.名称
D.智力成果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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