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经法律关系的内容——财经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含义包括以下几层:第一,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可以凭借这种权利资格,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独立自主地决定或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支配一定的财产,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做或不做)。第二,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权利,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特定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或保证自己的利益和要求(要求别人做或不做)。例如,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等。第三,经济法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请求保护)。
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的种类主要有:
(1)所有权——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一种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具有排他性、绝对性。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者相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2009年•多选题】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 )权利。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答案]ABCD
(2)法人财产权(从外部界定企业权利)——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企业存续期间,企业所有者也不得随意抽调企业财产,不得违反企业章程,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管理。
(3)经营管理权(从企业内部关系角度界定企业权利)——企业对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等方面的管理权利。经营管理权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权利,通常由非财产所有者享有和行使。
(4)经济职权——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基本特征是:
l)经济职权的产生是由国家授权或法律直接规定的;
2)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在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下属的国家机关、有关经济组织和个人等都必须服从;
3)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因为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行使经济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随意转让或放弃这一职权都是不允许的;
4)它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形式。经济职权的内容,包括经济决策权、资源配置权、经济许可权、经济调节权、经济监督权等。
(5)债权(一种请求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对方当事人(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6)知识产权——个人或者集体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知识产权的种类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经济义务。
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
第二,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和约束。
第三,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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