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第 7 页:第三节 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的规定 |
第 16 页:第四节 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 |
(三)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我国的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级。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三年登记一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因此,无论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人员都必须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部2006年制定并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概念和特点
1.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特点
(1)针对性;
(2)适应性;
(3)灵活性。
(二)管理权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1.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省级财政部门职责执行。
4.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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