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第 7 页:第三节 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的规定 |
第 16 页:第四节 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 |
3.专人负责监交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同监交的具体情况: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4)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移交后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为由而推脱责任。
【2008年•判断题】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后,移交人员对自己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 )
[答案]错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基本同P31-32)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六、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008年•多选题】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要求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 )。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会计主管人员
C.出纳
D.销售会计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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