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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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 |
第 4 页:第二节 填制、审核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
第 8 页:第三节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财产清查(相当于账实核对)
1.定义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各种债权、债务的核查,将一定时点的资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核对,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2.分类
(1)按清查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2)按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3.《企业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包括以下事项:
(1)清理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权、债务金额是否一致。
(2)清理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清理投资。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清理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
(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其他内容。
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4.企业在年度中间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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