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监督概述 |
第 4 页:第二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第 8 页:第三节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
第 12 页:第四节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
第 15 页:案例分析 |
(三)程序(《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1.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3.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单选题】财政部门对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 )天内对其作出处理决定。
A.5
B.7
C.10
D.15
[答案]B
4.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5.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l0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6.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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