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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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监督概述 |
第 4 页:第二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第 8 页:第三节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
第 12 页:第四节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
第 15 页:案例分析 |
第四节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予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一、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独立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法定业务。
《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二、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会计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三、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1.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审计责任)。
2.《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准确的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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