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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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监督概述 |
第 4 页:第二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第 8 页:第三节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
第 12 页:第四节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
第 15 页:案例分析 |
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1.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3个明知……而不予指明,1个明知……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1)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2.责任划分(一般来说)
(1)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整个事务所的工作成果和各个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结论负有直接责任;
(2)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程序和形成审计报告负有直接责任;
(3)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都对自己负责的具体审计项目或审计领域的工作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3.责任类型
(1)行政责任,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规章制度,而必须承担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合同导致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类:对委托人有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对银行、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第三者所负有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违反了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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