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监督概述 |
第 4 页:第二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第 8 页:第三节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
第 12 页:第四节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
第 15 页:案例分析 |
第三节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国家监督),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检查各单位对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向国家缴纳税费情况以及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情况等。
政府监督分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人民银行监督、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
财政部于2001年2月20日颁布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一、会计工作财政监督的概念、主体、对象和范围
(一)概念
会计工作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利用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反映的单位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二)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2009年•多选题】《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行为的监督权,其他法律赋予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反行为进行处罚职权的部门有( )。
A.人民银行
B.证券监督
C.保险监管
D.审计、税务部门
[答案]ABCD
(三) ★对象——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四)范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规定)(简单了解)
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条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2.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职责的设立,应体现案件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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