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监督概述 |
第 4 页:第二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第 8 页:第三节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
第 12 页:第四节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
第 15 页:案例分析 |
二、财政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容(《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规定)★
1.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1)应设的,是否设置;
(2)设置是否合规;
(3)是否存在账外设账;
(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2.监督检查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等。
3.监督检查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具体包括: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4.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监督检查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
具体包括:公司、企业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是否有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是否有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以及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6.监督检查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
7.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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