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凭证的概念、意义和种类 |
第 2 页:第二节 原始凭证 |
第 10 页:第三节 记账凭证 |
第 17 页: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六个
(一)合法性的审核
包括内容的合法性和形式的合法性两个方面。
(二)真实性的审核---内容
(三)合理性的审核
(四)正确性的审核
(五)完整性的审核
(1)原始凭证的内容(构成要素)必须齐备,如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有关人员的签章等都应齐备。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数量、单价和金额。金额的计算应当正确,并且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其中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5)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结算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因公出差的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六)及时性的审核
对于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的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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