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制度概述 |
第 10 页:第三节 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 |
第 17 页:第四节 现金管理基本规定 |
第 19 页:案例分析 |
第五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制度概述
第二节支付结算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三节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
第四节现金管理基本规定
案例分析
第一节 支付结算制度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l996年1月1 日起施行的《票据法》、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节 支付结算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签章的行为)、变造(无权限人改变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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