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制度概述 |
第 10 页:第三节 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 |
第 17 页:第四节 现金管理基本规定 |
第 19 页:案例分析 |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以上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4.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核发开户登记证,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5.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与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依法可使用简称的单位存款账户、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户等特殊情况除外。
6.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2009年·判断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和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 )
[答案]对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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