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制度概述 |
第 10 页:第三节 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 |
第 17 页:第四节 现金管理基本规定 |
第 19 页:案例分析 |
1.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是,体现仅限于个人。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2.办理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3.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规定。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1)中的事项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5)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6)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7)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8)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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