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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法规道德》辅导讲义(5)

考试吧整理了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讲义(湖南版),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各章知识点。
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制度概述
第 10 页:第三节 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
第 17 页:第四节 现金管理基本规定
第 19 页:案例分析

  (三)支票

  1.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即是存款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3.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提示付款期——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l0日。

  【例题·判断题】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不超过两个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不超过10天。( )

  [答案]错

  5.分类——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均无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以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6.必须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标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7.不得事项的规定★

  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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