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
第 10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
第 15 页:案例分析 |
(三)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四)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个体工商户)
(五)代扣代缴——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个人所得税)
(六)代收代缴——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七)委托代征税款——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车船税)
(八)邮寄纳税——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九)其他方式——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税务机关不得要求无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4.扣缴义务人不能超越范围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也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代扣、代收税款。
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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