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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法规道德》辅导讲义(6)

考试吧整理了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讲义(湖南版),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各章知识点。
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 2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 10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 15 页:案例分析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08年·单选题】某公司将税务机关确定的应于2007年12月5日缴纳的税款200 000元拖延至12月15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公司滞纳税款的滞纳金为()元。

  A.100

  B.1000

  C.10000

  D.4000

  [答案]B

  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四)减免税收制度(注意几点)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l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6.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五)税额核定制度★

  1.核定的情形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008年·判断题】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

  [答案]对

  2.核定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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