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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法规道德》辅导讲义(6)

考试吧整理了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讲义(湖南版),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各章知识点。
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 2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 10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 15 页:案例分析

  (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2007年·判断题】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执行。( )

  [答案]错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009年·判断题】当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冻结纳税人所有存款。 ( )

  [答案]错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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