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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法规道德》辅导讲义(6)

考试吧整理了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讲义(湖南版),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各章知识点。
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 2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 10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 15 页: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l】

  (一)案例综述

  某税务所在2008年11月12日实施检查时,发现某商店(个体)2008年l0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责令该商店必须在2008年11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分析该税务所所作的处理决定是否有效。

  (二)分析与提示

  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为该商店自2008年10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8年11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该商店如在规定时间里到税务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所应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税务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无效。

  【案例2】

  (一)案例综述

  某县供销社下属的某乡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税4万多元。2008年1l月15日,该乡税务所的税务员通知该供应站负责人说:11月20日前再不能缴清欠税,就采取措施。11月20日上午,税务所将该站价值4万多元的物资扣押,并留下了一张查封(扣押)证和一份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分析该乡税务所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是否合法。

  (二)分析与提示

  税务所的行为是违法的。税务所扣押供应站货物的行为,既不是税收保全措施,也不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向供应站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若逾期仍未缴纳时,才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货物等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货物后,直接对扣押的货物进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保全措施,应该先向供应站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限期内若发现供应站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分局还应首先责成供应站提供纳税担保。若供应站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才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对供应站采取扣押货物等税收保全措施。

  【案例3】

  (一)案例综述

  2008年7月12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当年5月份账簿时,发现多缴税款15 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分析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分析与提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渠道有:(1)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2)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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