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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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案例分析 |
3.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4.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1)税务登记的申请(先工商后税务)
纳税人所属的本县(市)以外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表》。
(2)提供营业执照、有关批准文件、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委托代理协议书等资料及相关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简单看看)。
(4)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也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5)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暂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在正副本右上角加盖“临时”章。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别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及其范围、时间的要求(先工商后税务)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申请时,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
(2)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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