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
第 3 页:第二节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第 6 页:第三节 违反财经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 11 页: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一)案例综述
审计机关对某国有企业2007年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该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
(1)在未发生存货购入的情况下,从其他企业买入空白增值税发票并填上购入商品3 000万元,增值税510万元。财务以此做购入存货账,并在纳税申报时将510万元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税款。
(2)财务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行为是公司总经理安排会计人员所为。
(3)企业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书写不规范,有时用钢笔、有时用圆珠笔书写,并且没有按页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
分析以上三种分别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二)分析与提示
行为(1)属于违反《会计法》的伪造会计凭证和违反《刑法》的偷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行为(2)属于违反《会计法》的单位负责人强令、指使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行为(3)属于违反《会计法》的“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对于行为(1),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行为(2),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于行为(3),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一是责令限期改正;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该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四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相关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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