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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法规道德》辅导讲义(7)

考试吧整理了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讲义(湖南版),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各章知识点。
第 1 页: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第 3 页:第二节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 6 页:第三节 违反财经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 11 页:案例分析

  二、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犯罪

  1.概念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3.犯罪的四个基本要件

  (1)犯罪的客体——如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2)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如行为人未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不会产生刑事责任。

  (3)犯罪的主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比如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二)关于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罚金不同于罚款,罚金是刑罚,由人民法院判决,适用于犯罪分子;罚款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适用于一般违法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数罪并罚

  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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