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
第 3 页:第二节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第 6 页:第三节 违反财经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 11 页:案例分析 |
第三节 违反财经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 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 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 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属于一种行政命令】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9年· 判断题】私设会计账簿,可以对单位处3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罚款。 ( )
[答案]对
【2007年·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元的罚款。
A.1000—10000
B.2000—20000
C.3000—30000
D.5000—50000
[答案]B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08年·判断题】张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因情节严重被其所在县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答案]对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了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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