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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法规道德》辅导讲义(7)

考试吧整理了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讲义(湖南版),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各章知识点。
第 1 页: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第 3 页:第二节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 6 页:第三节 违反财经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 11 页:案例分析

  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11种)——《税收征管法》(罚款)和《刑法》(罚金)规定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9年·多选题】2008年10月20日,某税务机关对某酒店检查发现该酒店当年9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酒店应于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B.税务机关应责令该酒店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C.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该酒店处以罚款

  D.税务机关可以吊销该酒店营业执照

  [答案]ABC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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