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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法规道德》辅导讲义(7)

考试吧整理了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讲义(湖南版),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各章知识点。
第 1 页: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第 3 页:第二节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 6 页:第三节 违反财经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 11 页:案例分析

  (七)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规定,抗税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伤害罪或杀人罪,依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

  (八)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上述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上述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一)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履行税收法规规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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