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核算 |
第 9 页:第二节 会计监督 |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1.《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单位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提供信息,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
3.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进行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本期相关项目的情况等。
4.《会计法》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2)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2.财务会计报表的对外提供:
(1)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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