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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法规与道德》重点整理(4)

考试吧整理了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法规与道德》重点内容整理(浙江版),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各章知识点。
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机构的设置
第 2 页:第二节 代理记账
第 3 页:第三节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 4 页:第四节 会计从业资格
第 8 页:第五节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 9 页:第六节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第 10 页:第七节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 11 页:第八节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第八节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1.《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意义

  (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而出现的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

  (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工作责任的一项有效措施。

  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1.《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除此之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例题•判断题】会计人员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可以不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

  [答案]错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

  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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