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现金管理 |
第 2 页:第二节 支付结算 |
第 3 页: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
第 10 页:第四节 票据结算 |
第 13 页:第五节 信用卡及其他结算 |
第 14 页:第六节 结算纪律与责任 |
第五章 现金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管理*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一)现金
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二)现金管理
我国现金管理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1988年9月8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23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现金的使用范围
①职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①、②、③、④、⑦和⑧项中,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l000元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
2.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
3.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及现金的“八不准”(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6.现金收支:(共4条,主要看前三条)
(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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